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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如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

日期:2020-04-0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3月26日中市衛醫字第1090029910號函。

 二、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

 三、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為使全體醫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旨揭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逕予展延6個月,免個別提出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屆至前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補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