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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無故拒絕具有 中、港、澳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

日期:2020-02-2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9日中市衛醫字第1090014654號函。

 二、函轉衛生福利部為加強宣導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具有中、港、澳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一案。

 三、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於健保系統註記民眾中、港、澳之旅遊史,係為防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並協助掌握病人動向,合先敘明。

 四、按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同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五、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爰具有中、港、澳、新加坡、泰國及該中心後續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時,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應依其能力,對於危急病人及合適收治病人,提供適切之醫療服務,對非其能力所及無法收治之病人,建議轉診,以符合保障病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