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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流行病學條件之疑似個案因應處理原則

日期:2020-02-1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5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014668號函。

 二、有關未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流行病學條件之疑似個案因應處理原則,請院所依循辦理。

 三、對於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臨床條件,但最近一次流行地區旅遊史或接觸史距今已超過14天之病人,並未符合現行通報定義,惟考量無法排除有極少數例外情況之可能,請院所醫師於診治未符合流行病學條件,但臨床表現高度懷疑且無法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之個案時,可聯繫衛生局轉請疾病管制署中區管制中心諮詢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中區正副指揮官,以評估決定是否依照通報個案處理流程進行後續作業。

 四、另對於前來就醫之病人,經詢問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如符合通報定義則應依通報個案處理流程進行處置,如係居家隔離/檢疫等受管制對象未依規定自行就醫,則請院所通知衛生局進行處理,惟如未符合通報定義,且非屬受管制對象,亦非前述高度懷疑無法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仍應提供診療服務,依其症狀提供必要之醫療處置,再請民眾返家休息,續進行自我健康觀察,不應直接拒絕診治。

 五、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將內政部移民署提供之自中港澳入境我國的名單資料,提示於健保雲端系統主頁面之病人資訊摘要,以提醒醫師注意,惟曾有中港澳旅遊史,但自中港澳以外國家入境者,並不在提示名單內。請院所加強提醒醫師對於急診檢傷與疑似呼吸道感染之門診病人務必落實「TOCC」機制,並遵循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及時採取適當的隔離防護措施。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防疫措施將隨時依防疫需求更新並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