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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修訂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以下稱「腸病毒重症」)之通報定義,並正規劃自動轉通報功能

日期:2018-01-10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29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132762號函。

 二、國內近期陸續發生EV-D68感染導致急性無力肢體麻痺(AFP)之個案,惟個案並未出現疹性咽峽炎或手足口症等典型腸病毒感染症狀,造成臨床醫師通報時之疑慮。

 三、為此,疾病管制署修訂腸病毒重症之通報定義,新增「無手足口病或疹性咽峽炎,但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伴有腦幹腦炎或急性無力脊髓炎,懷疑為腸病毒感染導致者」一項條件,爰請轉知所屬醫護人員配合加強符合腸病毒重症病例定義個案之通報。

 四、另,疾病管制署刻正規劃對於「符合AFP定義且檢出腸病毒(無論何種型別腸病毒)者」,由傳染病通報系統自動轉通報為腸病毒重症之機制,惟於系統功能完成建置前,如遇有此類AFP個案,請落實補通報腸病毒重症,但無須另採檢體。

 五、詳細通報定義請逕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https://www.cdc.gov.tw/rwd/professional)>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檢驗>傳染病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