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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進口供醫療使用未變性酒精之儲放及管理相關問題

日期:2018-01-10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29日中市衛醫字第1060133644號函。

 二、有關進口供醫療使用未變性酒精之儲放及管理相關問題,詳如以下說明段。

 三、查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進口未變性酒精(下稱酒精)供醫療使用之自用原料,免取具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但應於報關時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輸入規定「467」規定,供醫療使用之自用酒精,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影本。爰此類酒精之進口人,須檢附有效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向海關申請報運進口。

 四、次查,本辦法第6條規定:「酒精進口後,應依申報之用途使用,不得供作與申報不符之用途。……(第1項)。前項酒精進口後,除經前條第2項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同意外,應依申報之用途儲放於下列地點……。」

 五、另消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六、是以,倘醫療機構若進口未變性酒精供醫療使用之自用原料,可免取具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惟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依規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七、檢附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及消防法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