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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月1日起,將「李斯特菌症」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日期:2018-01-0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26日中市衛疾字第1060131533號函。

 二、為強化國內李斯特菌之疾病監測及防治,將「李斯特菌症」列入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其檢體採檢及送驗方式、送驗地點及檢驗天數等相關內容詳如附件。

 三、上述內容將於本(106)年12月29日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通報與檢驗/檢驗資訊/檢體採檢/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第3.0版),請逕瀏覽下載。(https://www.cdc.gov.tw/professional/info.aspx?treeid=4c19a0252bbef869&nowtreeid=6C7C52E7A7D5621A&tid=DD86006129FEC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