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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日期:2018-01-0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22日中市衛醫字第1060129039號函。

 二、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4日訂定發布之「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三、查「廢棄物清理法」於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30條第1項規定,大幅強化產源之連帶責任,如受託者(即處理機構)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即醫療機構)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為利醫療機構明瞭於委託清理時應採取之管理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訂定旨揭準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