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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血液透析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之增修

日期:2017-12-26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12月18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656號函。

 
 二、旨揭指引經徵詢國內肝炎防治、感染管制專家,及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台灣腎臟醫學會等團體代表之意見後增修完成,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請所屬會員依其服務機構現況及臨床實務,參考內化於臨床作業流程中。
 
 三、由於C型肝炎病人於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完成後,體內病毒量可能受藥物影響,短時間內無法確認病毒已受抑制或清除;因此,上開專家及團體代表一致建議,C型肝炎透析病人於接受抗C型肝炎病毒藥物治療結束24週後,確認無C型肝炎病毒檢出,並由肝膽腸胃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連同相關檢驗資料,一併提供給透析單位。而透析單位對於此類病人可比照一般病人,不需採集中照護方式進行透析治療。
 
 四、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單位應持續落實環境清潔消毒、安全注射(含用藥準備)、手部衛生等感染管制措施,以保障透析病人之安全。
 
 五、旨揭指引可於病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醫療照護感染管制>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項下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