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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臺中市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說明文件,並自即日起適用

日期:2017-12-1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4日中市衛醫字第1060122049號函。

二、按「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第2點第2款第3目規定,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如有特殊項目收費,應依審查作業程序,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報新增(或調整)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將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三、為使醫療自費項目成本計算趨於合理,爰修正旨揭說明文件之診療項目成本分析表如下:

()醫師用人成本,一律以工作時數計算成本。

()增加「計價藥品及材料成本」,且作業及管理費用不列計該項成本。

四、是以,如有新增或調整醫療自費項目收費者,請按各項收費填寫旨揭說明文件,併同「臺中市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新增或調整)申請表」送衛生局審查。

五、旨揭說明文件請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機關業務/消費指南專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