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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之申報事宜

日期:2017-12-1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1月23日中市衛保字第1060118862號函。

 二、轉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因應106年會計年度結算將屆,有關「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之申報事宜,惠請所屬會員依說明段配合辦理。

 三、有關國民健康署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旨揭費用之申報,說明如下:

(一)設籍臺南市之產前遺傳診斷檢查、遺傳性疾病檢查、特殊群體生育調節服務、新生兒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等,於106年12月25日(含)前已有檢查及檢查結果者,請於106年12月31日前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核辦,至於106年12月26日至31日之費用,請列入107年1月申請。
(二)設籍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產前遺傳診斷及遺傳性疾病檢查個案,於106年12月25日(含)前已有檢查及檢查結果者,請於106年12月28日前將申報相關資料寄送國民健康署辦理,至於106年12月26日至31日之費用,請列入107年1月申請。
(三)前揭列入107年1月申請之費用,請於補助清單及領據註明檢查及報告日期,俾利審查。
 
 四、請詳細檢視所送文件內容及簽章是否齊全,以免因退件影響申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