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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港埠檢疫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日期:2017-11-07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0月26日全醫聯字第1060001632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港埠檢疫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業經該部於106年10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10601013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