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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

日期:2020-02-2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090012450號函。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各級政府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第1項)。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第2項)。

 四、各類醫事人員協助疫情防治工作事項,屬協助居家隔離或集中檢疫場所之健康管理工作者,不視為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免事先報准;屬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者,其執行業務之紀錄,依政府所訂表單或執業登記處所之病歷或紀錄格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