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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診所欲申請成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相關流程

日期:2019-09-24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9月9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90100號函。

 二、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其他偏遠地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者,得為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另按同辦法第4條規定,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第2條第2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2款或第3款人員擇一設置。第1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三、診所符合相關資格者,請函文並填具申請書向衛生局提出申請成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並於收到衛生局同意函後,自行前往「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網址: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申請使用。

 四、檢附臺中市診所申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申請流程及申請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