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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係以病床數20床以上之醫院、醫事機構為適用條件
日期:2019-05-3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5月13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44752號函。
二、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係以病床數20床以上之醫院、醫事機構為適用條件。
三、有關旨揭病床數之判定,以設置洗腎治療床(台)之診所為對象者,依據環保署函釋略以,包含血液透析床及觀察病床。是以,如洗腎診所設置血液透析病床19床及觀察病床1床,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