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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

日期:2019-01-11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12月28日全醫聯字第1070003696號函。

 二、檢送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各一份。

 三、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職業團體如具雇主身分,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上開規定揭示職缺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