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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修正後之通報定義

日期:2018-12-1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2月12日中市衛疾字第1070118446號函。

 二、為應檢驗技術精進並與國際接軌,疾病管制署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通報定義,將現行HIV抗體確認方法除西方墨點法外,新增「抗體免疫層析檢驗法」(Immunochromatographic Test)可做為確認檢驗條件之一。

 三、HIV感染檢驗條件第一項第一點全文增修如下:「抗體篩檢檢測(EIA 或 PA)或抗原/抗體複合型檢測(HIV antibody and antigen combination assay)陽性,再經HIV-1/2抗體確認檢驗方法(西方墨點法或抗體免疫層析檢驗法),確認為陽性反應者(年齡須大於18個月)」。

 四、修正後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通報定義及「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之電子檔案,請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下載(全球資訊網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通報檢驗;或個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