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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教育訓練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

日期:2018-10-1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0月15日中市衛醫字第1070097741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前於107年9月14日公告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之訓練課程內容,醫療機構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操作醫師如未曾參與執行與「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附表三所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應於申請計畫書檢附完成旨揭訓練之課程證明。

 三、有關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教育訓練採認,以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注意事項,請參考附件。

 四、旨揭須知將同步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路徑: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移植/細胞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