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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日期:2018-09-21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9月12日全醫聯字第1070001276號函。

 二、轉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6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580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三、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醫療技術發展,將安全性及成效可預期之新醫療技術,納入本辦法規範,並配合新增特管項目之性質及管理需求,爰修正本辦法,要點略以:

(一)本辦法共計四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特定醫療技術,第三章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第四章附則;其中第二章又分為三節,分別就細胞治療技術、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及其他特定醫療技術進行規範。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附表,將附表所定項目,依性質分別納入附表一及附表二,並刪除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二項目,另新增微菌叢植入治療,美容醫學手術則於第二章第二節明定相關規範。
 
 四、為維護醫療品質與民眾權益,全聯會自104年起即就特管辦法中美容醫學相關規定多次召開內外會議、提出建議。承邱泰源理事長指示,強調美容醫學管理應在未侵犯醫師工作權之前提下有效為之。更多管齊下,與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協、學會,就醫療廣告、手術同意書與說明書範本、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增列診所全身麻醉設備規範、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等多元管道正本清源強化管理。終獲衛生福利部與各界支持,取得共識,修正本辦法,考量風險高低,對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進行規範,在此感謝所有參與幹部的付出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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