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公佈欄

為辦理藥事照護業務,有關醫療機構之藥師報備支援

日期:2018-06-05

 

 一、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7年5月21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70007116號函。

 二、旨揭藥事照護業務由合格之藥事人員,經向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報備核准後,定期前往個案住處進行居家藥事服務,瞭解其健康情況、協助整理藥物及檢視用藥情形,並提供衛教與藥物諮詢,以期改善個案疾病狀況。

 三、請所屬會員注意,藥事人員執行藥事照護業務,應先經機構負責醫師同意,並檢附「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同意書」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該項業務。

 四、檢附「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同意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