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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情形

日期:2018-04-10

 

 一、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7年3月2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70003549號函。

 二、106年度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違規者計588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實。(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處方第1-3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或專用處方箋登載不全。(管制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四)未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調劑。(藥事法第37條第1項)
(五)非藥事人員調劑或藥劑生調劑麻醉藥品。(藥事法第37條第2項)
(六)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
(七)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管制品管理條例第6條)
(八)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第90條第2項)
(九)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未由領受人簽名領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十)使用管制藥品病歷登載不詳實。(醫師法第12條、醫療法第67條第1項)
 
三、106年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裁處案共計13件(多為大量或自費開立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案),其中1件醫師處方管制藥品用量嚴重超過醫療常規,除罰鍰12萬外,併停止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6個月;12件管制藥品用量明顯超過醫療常規處罰鍰6萬元至12萬元。
 
四、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食品藥物安全處仍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及管理情形,並針對醫療院所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請各會員除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外,切勿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轉而開立全自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五、另去年(106年)經本府衛生局查獲涉管制藥品違規且經裁處者(尤其是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經裁處罰鍰、函告改善者),食品藥物安全處(107)年度將執行複查,以確認其管制藥品管理及使用改善情形,倘再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加重處分。